摘要:国务院颁布的《水土保持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第十四条明确指出:“水利、铁道、交通、工矿、电力等部门,在山区、丘陵区、风沙区兴建工程和进行生产时,应尽量减少破坏地貌和植被;开采土石砂料可能导致水土流失的,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;废弃的土石、砂料、矿渣和尾砂必须妥善处理,不准倒入江河、水库;工程竣工时,取土场、开挖面等范围内的裸露土地,由施工单位负责采取植物措施和必要的工程措施,保护水土资源。”《条例》这一条已经把工矿基本建设和水土保持的关系阐述得非常清楚。一句话,要进行工矿交通基本建设,水土保持措旋必须跟上,否则,将会造成难以预料的损失,影响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,甚至给整个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。但是,这个问题目前并未引起社会各界的足够重视。